味全龍觸身球爭議:從「故意不小心」看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

從「故意不小心」到「不小心故意」—談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

最近中職味全龍總教練葉君璋因為觸身球爭議,說了一句很有趣的話:「故意不小心?不小心故意?」這句話聽起來像繞口令,但其實正好點出了刑法上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間接故意跟有認識過失到底差在哪裡。

 

一、先搞清楚這兩個名詞在講什麼

間接故意(法律上叫「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是說:你已經知道某件事可能會發生,但你心裡想的是「發生就發生吧,我也無所謂」,結果真的發生了,你也不會覺得意外或後悔。

有認識過失則是:你也知道某件事可能會發生,但你心裡想的是「應該不會那麼倒楣啦」,結果偏偏就發生了,你其實不希望它發生,只是太自信或太不小心。

兩者最大的差別就在於:你對結果的發生,到底是「無所謂」還是「覺得不會」。

二、以棒球的例子來比喻

假設投手投內角球:

有認識過失:投手知道內角球可能丟到打者,但他覺得「我控球很準,不會丟到人啦」,結果不小心砸到。這種心態就是「故意不小心」—他不是故意要砸人,只是太過自信導致失手。

間接故意:投手心裡想:「丟內角本來就容易砸到人,就算真的砸到,那也是打者自己閃太慢,關我什麼事?」他對結果抱著「無所謂」的態度,這就是「不小心故意」—表面上看起來是不小心的,但其實他心裡早就接受了這個結果。

三、法院怎麼看這個差別?

最高法院在很多判決提到:間接故意要有「認識」加上「容任發生」的心態;有認識過失只有「認識」,但沒有「容任」的意思;間接故意是「發生也不違背本意」,有認識過失是「確信它不會發生」。這兩個雖然都有「預見」,但心裡的態度完全不一樣。

 

當然,實際上投手到底是哪一種心態,要看現場的具體情況,比如他跟打者有沒有恩怨、球路是不是特別往人身上丟、事後有沒有道歉等等。這就是法律上最難判斷的地方,也是為什麼法官常常需要花很多力氣去「讀心」。

 

#不確定故意 #犯意 #主觀犯意 #刑事責任 #刑法總則 #過失犯 #故意犯 #最高法院判決 #棒球觸身球 #味全龍

 

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