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男飛行日記
身為Nexflix的重度依賴者,前一陣子把新劇都追完後,開始轉向重溫舊電影,最近重看的是一部經典電影,是於2009年上映的《型男飛行日誌》,喬治·克隆尼飾演的瑞恩·賓厄姆,是一企業資遣專家,專門為各大公司解雇員工,他深愛這個空中飛人的工作特點,也以累積飛行哩程數為他的人生目標,但後來他愛上了另一名空中飛人時,他開始重新思考他的人生定位,至於劇情內容也就不爆太多雷,但身為法律人,看到這類電影,其實第一個想到的卻是公司如何合法解雇員工的這件事,畢竟被公司解雇這件事,大大影響到勞工的工作權益,因此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台灣勞動基準法有關於解雇的規定。
解僱分為依據勞基法第11條而為之「資遣解僱」及第12條之「懲戒解僱」。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解僱事由有下列5種,且雇主須依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並給付勞工資遣費: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懲戒解僱」,規定在勞基法第12條,當勞工有下列6種事由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須給付勞工資遣費: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by 陳豫恩 律師
學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輔系)
經歷: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秀川諾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專利程序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