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School》
上個月推薦的《Law School》校園懸疑劇,談到了陪審團制度及法律人的養成生活,劇裡面其實還有提到非常多法律問題,像是今天要談的偵查不公開。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但為什麼要有偵查不公開?其目的在於避免偵查內容外洩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亦保障當事人隱私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當事人在尚未被起訴前,即遭到輿論的公審,像是2017年發生的南港小模命案,當時犯罪行為人嫁禍當時的梁性女友為殺人主謀,導致梁女遭輿論強烈攻擊,並遭羈押,偵查後來才發現梁女並未涉案,而媽媽嘴案的呂姓老闆,一樣也是輿論下的受害者。
以下簡單介紹我國偵查不公開制度,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包括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但如果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或是會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等等情事而認為有必要者,則例外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
不過,在劇中被依偵查不公開起訴的檢察官,認為並沒有任何人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而遭起訴之案例,反證該條文應廢除,但這應該是劇情需求而設計的橋段,
在台灣,仍有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起訴之案件,筆者認為為了不讓輿論影響司法機關之心證,且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是必要的法律規範。
by 陳豫恩 律師
學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輔系)
經歷: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秀川諾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專利程序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