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後大丈夫 原因自由行為

醉後大丈夫(hangover)系列堪稱美國影史對酒醉脫序行為描述最多的作品,主人翁史都、菲爾、艾倫將分別將沉悶牙醫、風流老師、無業男子飾演的淋漓盡致。雖然整個劇情充滿了下流、歧視等等政治不正確元素,但是節奏緊湊刺激、而且完全猜想不到這群人喝掛的時候怎麼可以做出這麼荒謬的事情,以喜劇來說真的是效果十足。
 
但是在劇情當中,這幾人在喝醉的時候其實不斷不斷的違法,光是第一集就有偷老虎、綁架他人等等完全違反法律等誇張情事。因此,若是想在我國玩一次醉後大丈夫的行徑,法律上會如何解釋呢?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故若按文義解釋,酒醉者在可稱酒醉精神狀態為心智缺陷,進而主張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似有不罰之可能。惟同法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即為懲罰酒醉者相當重要之法規範。蓋行為人之酒醉精神狀態係自己飲酒導致,而行為人自己飲酒之行為係由行為人自主之決定,飲酒時應可預見自己判斷能力下降而提高犯罪之風險。
 
刑法第19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以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自行招致自身無責任能力或減輕責任能力之狀態,以規避刑法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如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不能依前揭條文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因此,醉後大丈夫的主人翁,若在我國犯下如此失序的案件,不能逕行主張其喪失神智而不被處罰,而仍應由原因自由行為之法規範檢視。
 
不過若是真的按照劇情走向,可能史都等人可以主張其行為不可預見而不受罰,畢竟誰想得到喝醉起來旁邊多一隻老虎呢。
 
 
 

by 李振寧 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學士 /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慶辰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