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魷魚遊戲看我國賭博法制
當人生走到絕境,你願意付出多少代價爭取翻身的機會?Netflix韓劇《魷魚遊戲》近期成為台灣家喻戶曉、耳熟能詳的劇集,¬而於劇中,456人將參加名為「魷魚遊戲」的競賽,賭上性命爭取456億獎金。此一競賽共有6個關卡,每一關都以童年遊戲為主題,第一關則是廣為人知的「123木頭人」。然而,這個遊戲的玩法相當血腥,只要違反遊戲規則就會立刻被殺死,每一關的最後只會有一半的人成功通關,無法通過終點線的人都將被處死。與此同時,位於最高位階的有錢人則躲在陰影處,冷眼看著參賽者為了高額獎金進行殘忍的殺戮遊戲。
仔細思考,這個模式其實與賭博相當類似。回頭看看我國之法規,究竟賭博在我國是否合法?依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因此原則上,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才會構成賭博罪。若僅僅是一群好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並約定賠率及金額,因此時屬於私人領域的賭博,故不會構成賭博罪。但若是長期將私人領域作為職業賭博場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有違法之虞。
如果賭博是發生在網路上呢?「網路下注」是否會構成賭博罪?法院實務採否定見解,其表明若電腦網路賭博係「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此時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by 張哲偉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會計學系輔系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中央研究院法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