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羅河謀殺案】

電影尼羅河謀殺案描述一場在埃及尼羅河上郵輪發生錯綜複雜、愛恨交織的兇殺案件。其中,於兇殺案件發生後,偵探白羅指示郵輪工作人員自郵輪周圍打撈凶器之橋段。本次就來談談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如果是兇手、共犯或其他人將該凶器投入尼羅河中企圖隱匿,是否成立本罪。
 
 
一、什麼是湮滅證據?
依據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行為外,行為客體應以「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行為人湮滅的必須是「他人」的刑事案件證據。
 
二、幫共犯煙滅證據是否成立煙滅證據罪?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共犯與一同犯罪者間係具利害相關之人,因此幫忙共犯煙滅證據等於幫自己滅證,不會成立滅證罪。
 
因此,本罪成立限於湮滅他人之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如果行為人煙滅的是自己或共犯的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則不該當本罪。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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