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地先鋒》之保證人地位

劇情描述舉世聞名的極地探險家阿蒙森,帶領著他的探險隊,致力於探索人類未知的世界。他們頂著烈日、濃霧與暴雪,翻山越嶺成為史上首位征服南極的人。如果在征服極地的過程中,探險隊的隊員發生意外事件,但其他隊員冷眼旁觀、絲毫沒有救助之意思,則有可能面臨過失致死罪或遺棄罪之刑責,但構成這些罪的要件之一,必須是這些隊員彼此間具備保證人地位。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我國刑法對於法益之保護規範,不僅禁止人民以積極之作為去侵害他人,亦要求就法益具特別關係之人應為積極之作為去避免法益受到侵害。換言之,亦僅該等具特別關係之人,才具備應積極作為之義務,若怠於盡其義務,才會被刑法所處罰。此特別關係,稱之為保證人地位,而就保證人地位之認定,我國學說多數說可大分為二,一為「對特定法益之保護義務(即保護義務)」、一為「對特定危險源之監督義務(即監督義務)」,前者之態樣如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家人)、危險共同體(如登山隊、潛水隊之成員間,為達特定目的,組成彼此信賴互助、互負排除危難義務之團體)、保護義務之自願承擔(如泳池救生員、醫治病患之醫生、登山隊之嚮導、受僱之看護等)、具保護義務之公職或法人機構成員(如警員就其轄區內發生之案件、國安系統公務員對於國家安全有關機密之保護);後者則如危險源之監督者(對於危險源負有防止發生破壞法益結果之監督義務,所稱危險源則指具有發生破壞法益之較高危險之設備、放射性物質、爆裂物、動物或人而言)、危險前行為(如過失駕駛行為或故意追趕行為)及依法令規定等。
 
據此,原則上極地探險隊的成員間係為一定目的而從事某種危險行為,且成員間亦認知到彼此間係從事危險行為,而若遇到危險時應彼此信賴協助而互負排除危險義務。所以為達到特定共同目的,組成彼此信賴互助,並互負排除危難義務之危險共同體。極地探險隊的成員間,自應對彼此負有救助義務、互相排除危難之義務。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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