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絕命律師》大結局鳥瞰我國認罪協商制度

美國神劇《絕命毒師》衍生劇《絕命律師》歷經7年連載,在今年8月16日劃下句點。嗜錢如命的律師主角索爾·古德曼自從毒師華特·懷特製毒真相曝光後,改名為基恩浪跡天涯,在內布拉斯加州奧馬哈擔任肉桂卷店的經理,原本漸趨平靜穩定的新人生,仍舊敵不過內心小惡魔回歸昔日招搖撞騙的生活,終致自己的真實身分曝光,手握鑽石在腐臭的垃圾桶狼狽被捕。
 
劇情畫面一轉,索爾·古德曼進入現今美國刑事訴訟程序最盛行的認罪協商制度,索爾被控涉犯反勒索與受賄組織法、共謀製造與銷售管制藥品、洗錢、謀殺案事後從犯,刑期估計為無期徒刑加190年有期徒刑,檢察官提出30年有期徒刑換取索爾認罪的協議。沒想到,索爾再度拿出他的拿手絕活,用三寸不爛之舌逼得檢察官同意漸少罪名並下調刑度到7年半有期徒刑,甚至附帶服刑地點為北卡羅萊納州巴特納聯邦監獄「D棟」,天氣好地點佳還可以上高爾夫球課程,不得不佩服索爾精湛的辯護技巧,也讓人好奇何謂認罪協商?檢察官竟可以跟被告在刑度範圍內遊走斡旋。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規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1.  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  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
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
1.  被告願意接受的刑責範圍,或是否願意接受緩刑宣告
2.  被告是否向被害人道歉
3.  被告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
4.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
 
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下判決。
索爾涉犯數項高刑度重罪,因此,若將絕命律師劇本套用我國法制上,原則上索爾有很多罪名沒有進行認罪的機會,也藉此發現我國認罪協商制度相較美國實務嚴格許多,實際應用比例也不到20%(美國90%以上),或許肇因於認罪協商制度存在許多可被操弄的因素,也有違反被告自由意志的疑慮,造成我國實務工作者望之卻步。
索爾最後在法官面前告解自己的惡行惡狀被改判86年有期徒刑,即投射出認罪協商程序的缺點,但對索爾來說卻迎來嶄新的人生,用吉米·麥吉爾的身分投向前妻金的懷抱,反璞歸真。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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