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榮耀霸凌篇》文同珢應如何面對校園霸凌
火紅影集《黑暗榮耀》是女主角文同珢一系列的復仇故事,導火線是出身貧困家庭的文同珢,在校園被一群富家同學霸凌,霸凌行為包含被用力拉扯頭髮、用電棒捲燙身體的每一寸皮膚,以及被男同學強吻等,文同珢隱忍許久後決定申請退學,並註明退學理由是被同學霸凌,校方得知後非但沒有積極處理,班級導師甚至痛打文同珢想粉飾太平。其實劇情背後的故事正是改編自韓國校園內的霸凌事件,也不禁讓人思考身為一個霸凌受害者,法律上可以採取甚麼措施才能有效保護自己。
教育人員責任: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同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文同珢的班導非但涉犯傷害罪,還要負起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依個案中的霸凌行為,文同珢的加害者可能涉犯傷害罪、強制罪強制猥褻罪等。需要注意的是,因霸凌行為發生在校園,加害者大多是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觸犯刑罰或有觸犯刑罰之虞者,應以少年事件程序處理,而不適用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情狀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民事責任:
文同珢因被霸凌受傷且心靈創傷,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請求損害賠償,且富家同學的爸媽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by 黃雋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