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推的孩子》著作權人的「同一性保持權」?

  《我推的孩子》是一部日本漫畫,講述主角兄妹(哥哥:星野阿奎亞。妹妹:星野露比)的母親(女子偶像團體成員 星野愛)遭粉絲刺傷身亡後,阿奎亞為了找到教唆粉絲刺殺母親的幕後兇手進入演藝圈,妹妹則是為了母親生前的期望加入女子偶像團體,關於主角兄妹在演藝圈發生的各種故事。

 

  在《我推的孩子》最新一季動畫中,阿奎亞參加一齣由暢銷漫畫《東京BLADE》改編的真人舞台劇演出,舞台劇的編劇為了濃縮劇情以及符合舞台劇的表演方式改編成舞台劇劇本,但是原作《東京BLADE》漫畫家認為劇本的角色台詞、行為舉止不符合角色特質,要求將已完稿的整本舞台劇劇本全部重寫,甚至要求直接更換劇本的編劇家,而舞台劇製作人表示因原作漫畫家有日本著作權法保障的「同一性保持權」,所以向舞台劇演員表示排練暫停,等到舞台劇劇本依原作漫畫家的意見重新寫好,再依新劇本排練。

 

    我國是否有類似日本著作權法「同一性保持權」的規定?

 

  我國在民國87年著作權法全文修正公布前,有與日本著作權法第20條「同一性保持權」相似的規定,在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7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依修正前著作權法「同一性保持權」的規定,只要將著作加以改編,即使係將著作內容修改得更好或增加娛樂性等並未損害著作人名譽等情況,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人的「同一性保持權」,使得著作之改編文化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著作權法全文修正時,考量「同一性保持權」的規範目的是為禁止他人以損害原作名譽之方式利用著作,且改作他人著作絕少情形能完全依原著作逐字逐句為之,大多數都會有所增刪或改變,又隨科技之進步,著作之利用型態增加,利用之結果變更著作內容者,在所難免,故將「同一性保持權」修正為「禁止不當修改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將著作改編限縮為會造成損害著作人名譽之情況下才禁止。

 

  依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在已取得原作漫畫家授權改編為舞台劇,且該改編內容並未損害原作漫畫家名譽的情形下,舞台劇製作人不需要如同《我推的孩子》中的情節,冒著無法如期演出舞台劇的風險,來按照原作漫畫家的意見重新製作舞台劇劇本,甚至換掉配合已久的舞台劇編劇家。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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