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運交錯》竄改他人信用紀錄犯法嗎?從電影情節看妨害信用罪與個資法責任
《命運交錯》(英語:Changing Lanes)是一部2002年美國劇情驚悚片,由羅傑·米契爾執導,班·艾佛列克和山繆·傑克森主演,查普·泰勒(Chap Taylor)發想故事並與麥可·托爾金合作編寫劇本。講述一位成功的年輕華爾街律師不小心與一名正在康復的中年酒精保險推銷員開車相撞。律師離開事故現場後,兩人試圖報復對方,進行了各種不道德和非法的行為,最終對每個人的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
男主角Gavin為了拿回一份重要文件,不是好好坐下來談,而是直接動用關係、唆使他人暗中破壞對方Doyle的銀行信用紀錄,讓他貸款碰壁、信用破產。這段劇情如果把場景搬到台灣,這種行為可不是「私下動手腳」這麼簡單,而是可能同時涉及刑事犯罪。
(一)妨害信用罪
我國故意散布不實消息或使用欺騙手段,讓別人的信用受到損害,可能觸犯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Gavin「偷偷通報不實的信用資訊」,讓銀行認為Doyle欠錢不還或信用不良,這就屬於「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只要Doyle因此貸款被拒、利率被調高、工作或生意受到影響,Gavin就可能成立這條罪。
(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必須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除非有法律明文、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同意等例外情況,否則不能拿去做「原本目的以外」的事。
Gavin當初取得Doyle的個人資料,卻唆使他人把這些資料拿去通報徵信機構、破壞對方信用,這顯然已經「逾越特定目的」,而且也不是為了什麼公共利益,當然不符合例外規定。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如果「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第20條規定去利用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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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