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75元咖啡案:當司法只剩下程序,我們是否偏離了刑法的初衷?|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最近一杯75元的咖啡案,惹起不少爭議:深夜值班時間,一名在超商於24小時內連續工作18小時的女店員,自述因極度疲憊,在店內調製了一杯售價75元的咖啡,因未完成結帳程序遭店家提告。女店員在一審時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二審法官日前審酌全案情節,認為未達刑法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改判她無罪。(引自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612127

我過去承辦過類似的刑事案件。說實在整個過程我既感到無力又感到荒謬。如此輕微的案件,為何檢察官會偵查並且起訴?一審為何判有罪?若不是二審改判,這位小姐將有罪確定!為何司法要浪費在這種沒有意義的事情上?為何刑法上的謙益思想,刑事訴訟法上的微罪不舉,在實務上幾乎沒有運用的空間?

最近我讀了Giddens的社會學教科書中專門討論組織與官僚化的一章後我有了些理解。Giddens説,所謂的官僚組織只關心他們內部的規則,用現代化與較美好的詞彙,可以稱為依法行政。執法人員只在乎他所作所為是否合乎內規,至於當事人如何,他們是完全不關心也不在乎的,因為這不是他的KPI。更重要的是,嚴格對外部人執行內部規則,可以塑造組織的威權!可能也是因此,本案二審判決後,司法內部體系對本案改判無罪,很多司法官都很不以為然。因為他們失去了可以用一個小案子來懲罰弱者,以彰顯司法偉大的機會!

 

by 所長 侯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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