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友-KY董座涉掏空7億!作手炒股遭聲押 2會計師30萬交保
上市公司康友-KY(6452)爆發掏空7億疑雲,涉案的董事長黃文烈已失聯超過2周,檢方也在17日大動作搜索,並以涉嫌人身分約談會計師、炒作康友股價的盤商等5人到案,全案朝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偵辦,同時檢方也對黃文烈發出拘票,若拘提不到將發布通緝。
台北地檢署接獲線報,懷疑康友及旗下孫公司「六安華源製藥」涉及財報不實,而且位在大陸的公司,早已人去樓空,17日大動作指揮調查局,兵分三路搜索,包含黃文烈的住處、公司辦公室,並以涉嫌人身分,約談2名會計師、2名員工,以及涉炒作康友股價的盤商黃耀弘,經過漏夜偵訊,2名會計師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各以30萬元交保,2名員工則獲請回,盤商因涉證交法操縱股價罪,遭檢方聲押禁見。
而外傳黃文烈目前人在新加坡,檢方昨已開立拘票,若拘不到人,將發布通緝並撤銷護照,透過司法互助緝捕,至於總經理章永鑒、財務長蔡曉梅、稽核主管王浩3位失聯高層都是大陸籍,被列為同案被告,目前人在大陸,檢方近日將發布通緝。
掏空公司是一個常出現在新聞中的名詞,大家勢必不陌生,要介紹掏空公司,就要先說明一個基本概念。在法律上,「公司」與「個人」是各自獨立、完全不同的主體。例如A公司與A公司的董事長B是完全不同的主體,A公司的財產是A公司所有,而非董事長B所有。A公司的股東(需要特別注意,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再透過持有A公司股份,間接享有A公司的財產或利益。既然A公司的財產是A公司所有而非董事長B,但董事長B又可以代表A公司為法律行為,這就產生了掏空公司財產的可能。白話的說,掏空公司就是將「公司的財產」移轉為「個 人的財產」。
常見的掏空公司方式,如董事長B代表A公司與自己為買賣行為,但價格顯不相當。如董事長B將自己價值10萬元的土地以100萬元賣給A公司。在帳面上A公司確實購入了一筆土地,但實質上損失了90萬元,而董事長B即可以藉此獲利。又或是董事長B跟第三人如銀行借款,但以A公司的不動產作為抵押。嗣後董事長B未清償借款,因為有抵押權,故A公司的不動產會遭到銀行拍賣。來回之下,等同於A公司替董事長B清償其貸款(雖然理論上A公司會承受債權,但實際上事發的時候董事長B早已不見蹤影,難以對其追償)。當然,這兩個例子都是簡化後相當單純的例子。事實上行為人為了掩人耳目、避免被追查、設立斷點等,故實際的案例往往更為複雜(例如董事長B不用自己的名義,而以人頭的名義進行),也造成追查上的困難。
新聞提到的康友-KY案即為類似的情況,案件的起因就是康友-KY被控將在中國的子公司「六安華源製藥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設定抵押給「贛州銀行廈門分行」。康友-KY對借貸與設定抵押一事不但交代不清,公司高層相繼離職,董事長黃文烈更是失去聯繫,從而被懷疑有掏空公司、財報不實之嫌。根據最新報導,董事長黃文烈不僅涉嫌掏空公司,更涉嫌炒作公司股價。
因為董事對公司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故若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掏空公司,可能觸犯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336條的業務侵占罪,過程中若有施以詐術等行為,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又因為公開發行公司通常規模較大,倘若公司發生問題將牽連甚廣、影響社會甚鉅(例如本案即是如此),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對此設有特別規定,大幅提升刑責,一般稱為「特別背信罪」。而同條項的第2款亦與之有所相關,一般稱為「非常規交易罪」。此外,在掏空公司的過程中,行為人可能會製作不實之財報,故也可能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174條第1項第5、6款的「財報不實罪」。
by 莊景智 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經歷: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 衛生福利部專利連結研究計畫 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