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惡習慣竊偷20元 法官判三月徒刑易科是九萬元

偷廿元現金,換來三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是九萬元,讓黃姓慣竊也傻眼!苗栗一名有多次竊盜前科的黃姓男子,五月才剛服刑出獄,但惡習難改,七月底潛入一名刑警家中車庫竊取廿元現金,就被趕抵的警方活逮,全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法官依法加重被告刑期,審理後判處黃姓慣竊三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是九萬元,是行竊所得的四千五百倍,法官也希望黃姓慣竊經此教訓能痛改前非。
 
據了解,苗栗一名黃姓男子多次因竊盜案被捕,今年五月才因竊盜罪被判刑五個月出獄。不料黃姓男子七月底又潛入一名警方偵查員家中車庫行竊,由於車庫裝有遠端監視器,這名刑警發現家中遭竊,趕緊通報轄區派出所前往逮人。警方趕抵時,黃姓男子才剛竊取自小客車內的廿元現金,還來不及搜括其它財物,就被警方依現行犯逮捕,黃姓男子也坦承侵入車庫竊取財物。
 
全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法官認為被告黃姓男子才剛因竊盜罪執行五個月有期徒刑完畢,出獄兩個多月竟又犯案,潛入被害人家中打開車門拿走廿元,本於罪刑相當原則加重其刑。
 
法官最後判處黃姓男子三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一天是一千元,換算起來黃姓男子要付出九萬元,才能免於牢獄之災,法官也希望有多次竊盜前科的黃姓男子,經此教訓能夠痛改前非,黃姓慣竊獲悉判決也傻眼。換言之,黃姓男子偷了廿元,卻要付出四千五百倍的代價,刑責真的並不輕。
 
 
犯罪被判刑有罪確定,一定需要入監服刑嗎?其實是不一定的。縱使被判決有罪確定,還是有可能不用入監服刑,而實務上毋須入監服刑最常見的可能之一,就是新聞提到的「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的規定在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從條文中可以知道,要易科罰金有兩個要件:(1)首先,觸犯的刑責最重本刑需要在五年以下。例如實務上常聽到的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4條),目前的刑責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因為最重本刑是七年,超過五年,所以是不能易科罰金的(但本罪刑度部分被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違憲,之後應該會修法)。(2)此外,要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白話說就是要被判六個月以下。所以假如最後被判八個月的有期徒刑的話,因為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
 
另外,雖然新聞中是以「1天1,000元計算」,但從法條中我們可以發現,其實除了1,000元外,也有可能是2,000或3,000元折算一天。所以法院在宣告易科罰金的時候,也會一併宣告計算的標準。一般來說,法院的判決主文會是:「OO犯OO罪,處有期徒O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到底能否易科罰金,最終的決定權仍是在執行檢察官手上,也就是縱使法院判決主文中有易科罰金的宣告(例如上述),但實際上,執行檢察官仍有權決定個案不准易科罰金,也就是當事人仍須入監服刑。不過若沒有特殊原因,執行檢察官通常不會不准易科罰金的聲請。
 
 

by 莊景智 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經歷: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 衛生福利部專利連結研究計畫 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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