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與社工訪視調查

據新聞指出「台日桌球夫妻」江宏傑與福原愛,自福原愛年初被日本媒體拍到與高帥男在日本橫濱約會後,江宏傑於今年4月向高雄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時隔2個月多後,於7月8日下午,江宏傑在IG限時動態公開兩人離婚聲明,確定結束5年夫妻關係。兩人於共同聲明中表示,「已經結束彼此的婚姻關係,接下來仍會共同監護二位孩子。謝謝大家一直以來的關心,也請求外界給予二位年幼的孩子私人的空間」。
 
夫妻間離婚訴訟,常常因為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問題而導致程序拖延,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及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即當夫妻間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必須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判斷。
 
正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前,會先由專業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至少一到兩次的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後才會進入審理程序。進入審理程序時,法院會委請專業社工師與雙方聯繫分別進行訪視調查。訪視時會觀察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並就身心狀況(有無酗酒、抽菸及精神狀況等等)、就業情況(有無穩定工作)、經濟能力(收入情況)、居家環境(拍攝供給未成年子女生活之環境)、生活習慣、教養計畫及照顧計畫(就學計畫、如何栽培未成年子女)等等進行調查,進而評估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能力(有無照顧能力)、親職時間(有無時間照顧)、照護環境(是否適合未成年子女居住)、親權意願(有無照顧意願)、教育規劃及未成年子女意願後,建議由何者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雙方無明顯差異時亦可能建議共同親權)並做成訪視調查報告。
 
是以,在處理離婚事件並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的經驗中,曾有耗時一年而尚未結束的案例,畢竟雙方都很愛孩子、都想成為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者,但在這過程中,孩子可能面臨情緒上的不安與惶恐,雙方應多關懷孩子並互相表現出善意父母的一面。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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