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施打疫苗之救濟手段
我國現行的疫苗被害補償制度上存在一個重大的爭議,便是被害者需證明因果關係之存在,又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之慣例,我國疫苗被害補償制度對疫苗受害者實屬不利。
為增進公共利益,採用大規模覆蓋率的疫苗預防接種勢在必行,但為了鼓勵疫苗製造,於法規上往往會對疫苗製造廠商給予裁量免責的範圍,在此情形下疫苗副作用受害者必須承擔較大的風險,吾人必須檢討預防接種的被害救濟制度。
我國目前被害救濟的法律規定,僅有《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於預防接種被害,可以向國家請求被害補償。此被害補償採取無過失責任,且並無要求因果關係,乍看之下對疫苗受害者相當友善,但是實體規定辦法並非如此,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9條,對於被害救濟的請求,必須設立被害救濟審議小組,但依據第10條,此小組成員需為19到25人,涵蓋醫學專家、藥學專家、病理專家、民間公正人士,最為人所詬病的爭議點就是上開小組成員由衛福部自行指派及選任,公正程度大打折扣。
另一項爭議點,便在於辦法第12條,疫苗受害者申請人雖可聲請到場陳述意見,但也是由審議小組決定疫苗受害者申請人能否到場,到場後疫苗受害者申請人能否自行聲請律師、專家協助陳述意見,本辦法也沒有任何說明。整體而言在衛福部辦法當中,疫苗受害者申請人處於非常被動和弱勢的角色,應增加審議小組的透明性和外部性,才能顧及疫苗受害者申請人的權益。
對於被害申請,吾人應該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公開的正當程序,在現行辦法的審議小組規劃中,很難達成上開目的,事實上近兩年來法律界不斷對於衛福部的各種辦法頗有疑義,因為很多辦法的法源其實不足以授權衛福部做出侵害人民權益的決定,但由於防疫大旗,基本上對衛福部也是採取容忍的態度,但在防疫和人民權益的權衡中,應該還是要追求公平公正公開,以維護政府的公信力。
by 李振寧 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學士 /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慶辰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