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這個月介紹的電影是前幾個月介紹的電視劇「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的第第7、8集,也就是該劇的第4個單元:「孔雀」。
 
故事的主軸是主角一家跟一隻會說話、有神奇力量的孔雀進行魔鬼交易。王渝萱飾演的主角劉巧藝就讀貴族學校,一天他意外發現學校飼養的孔雀會說話,並且只要拿自己的一部分東西跟孔雀交易,孔雀就會幫助他完成願望。但是在一次次的與孔雀交易後,情況卻漸漸失控。
 
劇中劉巧藝第一次跟孔雀交易後發現不對勁,急忙跑去找孔雀詢問,並且希望可以以其他東西來代替,但孔雀回應:「我們說好交換的,不能反悔」。這裡就出現一個很常見的法律問題:雙方談妥條件、達成約定後,一方可否單方變更交易條件?或是主張交易條件不合理而拒絕履行、甚至主張契約無效?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有遵守約定的義務,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國家或法律並不會介入。這就是所謂的「私法自治原則」跟「契約自由原則」。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88號判決:「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無違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即無不可。」
上面提到,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會例介入私人契約,而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涉及「詐欺」的時候。倘若當事人因為被詐欺而簽訂契約,此時仍然強求當事人遵守契約義務,顯然不合理。因此民法第92條第1項特別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讓表意人(即被詐欺者)得撤銷意思表示。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92條是規定「得撤銷」而非「無效」,因此在真的撤銷前,意思表示仍然是有效的。例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584號判例所述:「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至構成法律行為要素之意思表示,倘因被脅迫所為時,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僅得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並非當然無效。」。會這樣規定是因為雖然有被詐欺,但最後的結果未必是對表意人(即被詐欺者)不利,因此法律賦予其選擇權,而非直接規定無效。
 
 
 

by 莊景智 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經歷: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 衛生福利部專利連結研究計畫 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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