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
近日某天王級優質偶像離婚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網友們熬夜追蹤事件發展蔚為風潮,其結果除了偶像本身暫退演藝工作外,更牽扯了其他演藝人員。目前紛爭雖於偶像公開道歉後稍歇,但仍留下了疑似外遇、劈腿、精神凌虐等種種疑雲,而偶像與離婚中配偶之財產分配,也一度成為關注焦點之一。
據媒體報導,偶像及其離婚中配偶似非台灣籍,結婚登記也非在台灣,故偶像離婚程序暨財產分配是否妥適或許並非依台灣法令規定論斷,然而台灣諸多吃瓜網友們,除了關心偶像離婚之財產分配及種種疑雲外,是否也了解台灣法令如何保障配偶之財產權益呢?
依我國民法規定,夫妻得以書面契約約定財產制,若未約定者,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約定改用他種財產制。換言之,夫妻間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時,依法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實務上,台灣夫妻多數適用法定財產制。
於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前提下,依民法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且無論係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及處分,雖然如此,但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依民法第1022條規定,仍有互相報告之義務。此外,夫或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若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算入應分配之婚後財產內。倘若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亦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再者,為避免夫或妻刻意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離婚前處分其婚後財產,致減損可分配之剩餘財產,民法第1030-3條並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以保障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權益。但若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
當然,相較於離婚,若能長久維繫婚姻更屬難能可貴,但剩餘財產分配不僅適用於離婚時,當夫妻一方辭世時,在世配偶於繼承遺產前,也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規定(前提為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認識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仍有實益。
by 鄭雅玲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