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

某立委長期遭其前伴侶毆打、虐待、脅迫等家庭暴力對待,新聞並有其臉部瘀血的畫面,讓人怵目驚心。本案經檢警兩個月偵辦後,於今年一月二十五日偵查終結,並以妨害風化、妨害祕密、私行拘禁、強制、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八項罪名起訴該名立委之前伴侶。
某立委遭前伴侶施以暴力、恐嚇、脅迫等行為,能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第63條之15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包括: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5、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6、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由此可知,縱使兩人未結婚、未同居,但具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均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障。因此,該名立委縱然未曾與前伴侶同居、結婚,仍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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