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遏制酒駕新措施-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義務勞務
據報載,高雄市政府為遏制酒駕,與地檢署議定,酒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者,將至高雄市立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義務勞務,以期達到教化目的。報導同時引述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長表示,高雄市政府希冀藉由親至殯儀館執行勞務及體驗環境之方式,警惕酒駕者應尊重他人生命,以提升道路安全。
關於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41條規定,指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或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另依刑法第42-1條規定,罰金易服勞役,除有同條所定除外情事者外,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4條並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所謂社會勞動係指至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團體,無償提供勞動或服務,以作為刑罰之替代措施,屬於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藉此避免犯輕罪者,因無資力易科或繳納罰金而僅能入監執行,致中斷其既有工作且無法照顧家庭,反釀社會問題。而社會勞動之項目則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具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至於義務勞務,則係指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所列量刑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命被告向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義務勞務多元、公益之勞務服務,給予緩起訴者機會,同時促成公共利益之推展。其項目包含社會服務、文書處理、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灘、淨山、環境整理、生態巡狩、交通安全、預防宣導等基於公共利益、無償性質之公共服務。
高雄地檢署將酒駕者送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義務勞務,相信是希望酒駕者能藉此深刻體會生命之寶貴,以期酒駕致人於死之憾事莫一再重演。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