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女性墮胎權
美國最高法院在當地時間6月24日以5比4的表決結果,推翻1973年「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中,奠定對女性墮胎權的維護,這表示著未來墮胎是否合法,將交由各州決定。
「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怎麼說?
「羅伊訴韋德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當時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決結果,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女性提供「隱私權」做為基本權之保障,所以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
但是墮胎權並非絕對,需平衡婦女健康和產前生命。最高法院的具體平衡方案係以三個月為周期:剛受胎的前三個月裡,各州政府不能對墮胎進行監管,但女性如需墮胎,必須由有執照的醫生進行;在第二個三個月裡,各州政府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但目的需是保護孕婦的健康而非保護胎兒的生命。在胎兒具有體外存活的能力(即懷孕達到第二個三個月的最後幾周或第三個三個月)之後,各州政府可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也可以要求終止墮胎,但仍有前提條件:只有為有利於母親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須進行監管或墮胎時,才可以進行相應的行為。最高法院還在判決中將墮胎權列為「基本權利」,這意味著各地法院需根據最嚴級別的「嚴格審查」標準審議當地的墮胎法是否應繼續使用。
對美國社會的影響?
美國憲法不再保護女性的墮胎權,將交由各州政府自行決定。但由於許多州政府早已設有當「羅伊訴韋德案」被推翻後,關於禁止終止懷孕的法規就會自動生效(立即或是一定期間後),導致這些州內的許多墮胎診所紛紛倒閉。美國各地已有多場反對該最高法院裁決之抗爭,拜登政府也預告將透過國會立法之方式,將墮胎權規範於聯邦法令中。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