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以資料庫儲存、利用健保資料及提供公務或學術機構利用健保資料違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已蒐集、累積數量與種類均相當可觀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包含個人健康保險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蒐集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包括:健保醫療服務申報類總表、明細、醫令檔案;健保承保類檔案;健保卡上傳類檔案;檢驗檢查上傳類檔案(包含醫學影像資料);VPN(虛擬私人網路)上傳類檔案;特約醫事機構類檔案;健保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類檔案等。
部分民眾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對外提供使用,及將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傳輸予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對外提供使用,是將受憲法隱私權保障的個人健康保險資料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以外的目的,屬於原始蒐集目的以外的使用,有違憲的疑慮,因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於111年8月12日以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關於「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同時宣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