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

      阿美族的創作歌手巴大雄近期在YouTube推出一首名為〈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的單曲,在社群平臺上迅速引起不少討論的話題。除了使用惡搞趣味又充滿想像空間的歌詞,MV更是以早期的伴唱帶風格拍攝,有著濃厚鄉村情緣風格,不禁令人回想起小時候搭遊覽車唱KTV的經驗。再搭配上歌手浮誇表情卻又頗具張力的演出、及「靈魂歌姬」A-Lin的客串,也難怪會旋風式引發網友們的關注。
 
       如同歌名〈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所揭示,雙方當事人對於合意性交的同意前提之重要性本就不言而喻,倘若未得到對方的知情同意,則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之各罪。然而歌名中指涉的「進去」是指什麼?何種情形屬於我國刑法定義中的性交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只要在未獲得對方知情且同意的狀況下,該「進去」又符合該條規定的性侵入行為,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以下之罪。
 
 
 

by 何宜澈 實習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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