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抄襲案余正煌跳過地檢署直接告向法院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論文抄襲案,雖然政治面隨著林智堅退選暫告一段落,但關鍵當事人余正煌9月29日仍委任律師到台北地院提刑事自訴,控告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需負擔刑事責任。特別之處在於,一般刑事案件多數民眾會選擇向地檢署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決定起訴後,案件方進入法院審理。然而,余正煌委任律師表示,基於選舉期間無意製造地檢署過多壓力,偵查不公開原則將使很多重要資訊無法揭露等理由,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321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上列法律規定,當事人自得跳過地檢署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確實能減少等待偵結的時間成本、由檢察官掌握起訴與否的風險、自訴公開審查資料等優點,但提起自訴不若告訴案件毋須律師代理,而需額外負擔律師費用,且無法像檢察官有聲請搜索票、拘提被告等蒐集證據的公權力,須倚靠當事人自行蒐證或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因此,自訴在複雜案件中未必是妥適的訴訟救濟選項,仍應依個案狀況評估策略。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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