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購買藥品須注意,當心回國觸犯藥事法

           前日前有一名台灣男子受友人所託,從越南帶了95條治療口腔潰瘍的口內膏,夾帶行李箱返台時被台北關攔查,經開箱查驗後,包裝盒上載明「用於治療口腔和嘴唇粘膜疼痛、發炎狀況」等英文字樣,海關認定其違法輸入藥品,檢察官依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起訴,經法院判決處拘役30日。
 
藥事法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西藥-非處方藥-非處方藥:
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所攜西藥超逾上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簽發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隨著疫情解封越來越多國人出國旅遊,特別去日本時會攜帶便宜又實用的藥品回國使用,但經由前述案例及上述法條說明,必須留意攜帶藥品的目的限於「個人自行使用」,且需符合量表訂定之數量,否則需要向海關申報。如果是大量代購行為即有可能會觸反藥事法第82條規定,其刑度非輕,不可不慎。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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