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女神被控侵害配偶權事件-民事證人程序

    有登山界女神之稱的曾姓小姐去年底被控與已婚陳姓男子大談不倫戀,嗣後遭陳男妻子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該案件原已進入司法程序,然而,在今年3月27日開庭後再次掀起波瀾,陳男妻子與曾小姐在網路上言詞交鋒,搭配各種對話紀錄截圖,引來網路鄉民聚集吃瓜熱議,曾小姐近日尚在個人臉書粉絲專業貼出開庭筆錄指稱:3月27號開庭當天原告(陳男妻子)的證人陳男回答法官,雙方(曾女與陳男)沒有發生性關係,曾女與陳男不可能串證的原因在於證人是陳男妻子與其委任律師同意傳喚,若曾女與陳男串通好說詞,陳男妻子與其委任律師不可能讓陳男出庭等語……,認為陳男證詞足以證明雙方沒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曾女短短陳述幾句文字,在司法攻防中蘊含許多訴訟實務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節錄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節錄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證人應朗讀結文,如不能朗讀者,由書記官朗讀,並說明其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節錄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調查證據可說是左右訴訟勝敗的關鍵之一,有關曾小姐提及由曾男妻子傳喚證人等節,在法院實務操作上,法官不會主動調查證據,而是由訴訟當事人聲請調查,且必須說明該調查證據與案件爭點涉及事實的關聯性與必要性,說服法官同意調查。

    而在傳喚人證部分,一般民事訴訟而言,律師不太可能傳喚對自己訴訟主張有不利影響的證人到庭作證,然而,在侵害配偶權案件,常因為物證不足迫使正宮律師傳喚老公到庭作證,雖然老公依法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但實務上較為罕見,多數證人還是會唸完具結結文後接受雙方律師及法官的提問。

    又因證人須據實陳述否則有涉犯偽證罪的風險,原則上,證人的證詞確實有一定程度的證明力,然而實務上,法官最終下判決前還是會證據調查程序所得之全證據資料,包括當事人、律師的辯論內容、態度、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間等,於斟酌全部內容後,透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以自由心證評價證詞的可信性,因此,並非經過證人作證就能百分之百說服法官認定某事實為真。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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