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Y×FAMILY間諜家家酒》在公眾場所裝竊聽器可以嗎?
《SPY×FAMILY間諜家家酒》是一部日本漫畫並改編成卡通,該部卡通是描述由西國間諜「黃昏」(父親:洛伊德·佛傑)、東國職業殺手「睡美人」(母親:約兒·佛傑)和具讀心超能力的小女孩「實驗體007」(女兒:安妮亞·佛傑)3人互相隱瞞真實身分組成家庭後,在各自任務活動、家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故事。
卡通中有幾集「睡美人」的任務是保護一名女性躲過殺手的攻擊,該名受保護女性在搭乘郵輪時,使用假名並變裝來避免殺手認出,而殺手則雇用情報人員蒐集該名女性情報,情報人員在郵輪的泳池旁、餐廳、交誼廳、走道等公眾場所裝設無數個竊聽器竊聽郵輪乘客的談話,並分析蒐集有關該名女性的情報,確認該名女性在搭乘郵輪期間所使用的假名、住的房號、活動等提供給殺手擬定暗殺方案。
一、情報人員無故利用設備竊聽「睡美人」與該名女性在公開場所談話的行為,未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但為了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避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即無正當原因或理由,或與社會相當性原則不合等情形)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SPY×FAMILY間諜家家酒》情報人員竊聽他人言論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提供給殺手擬定暗殺計畫,顯然非正當理由,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無故」。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所稱的「非公開之活動」,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活動而不欲公開的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SPY×FAMILY間諜家家酒》「睡美人」與該名受保護女性的談話(內容提及女性搭乘郵輪期間使用的假名、女性父親的真名、女性小孩的真名)是在無人的甲板上進行,「睡美人」與該名女性在主觀上對於雙方的談話應有隱密性期待,惟該甲板是郵輪的公開場所,郵輪的乘客、工作人員皆可自由出入,在客觀上並非隱密性環境,是以,「睡美人」與該名女性的談話並非刑法所稱的「非公開之活動」,情報人員利用設備竊聽「睡美人」與該名女性在公開場所的談話,並未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二、《SPY×FAMILY間諜家家酒》情報人員蒐集該名女性個人資料提供給殺手的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法務部所公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所列的特定目的。《SPY×FAMILY間諜家家酒》情報人員對於該名女性個人資料的蒐集和處理的目的是提供殺手擬定暗殺計畫,未符合特定目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指財產上之利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包括損害財產上之利益和人格權等非財產上之利益。《SPY×FAMILY間諜家家酒》情報人員蒐集該名女性個人資料提供給殺手是為了讓殺手擬定暗殺計畫並收取情報費,主觀上有為自己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及損害他人生命安全之非財產上利益的意圖,情報人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造成該名女性開始受到殺手的各種攻擊,雖然該名女性受到「睡美人」的保護,但其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仍有受損害的可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情報人員蒐集該名女性個人資料提供給殺手的行為,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