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訴請法院判命已成年之子女分家並遷出家中

  新北市有位近60歲的老父親,因對女兒管教嚴厲,而女兒不認同父親管教方法及情緒控管,雙方長期關係緊張。二人前年於家中因故發生爭執,爆發口角與肢體衝突,爭執過程中女兒受有左手部擦傷的傷害,經其提起傷害告訴後判決父親罰金5000元確定後,父親憤而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請求法院判命女兒遷出家中。

 

  父親起訴主張女兒衛生習慣不佳且不願打掃房屋,亦不分擔房屋的水、電、瓦斯費、房屋、地價稅、保險費等家庭費用,依民法第767條起訴請求女兒應遷出家中。女兒則抗辯父親先前對其施暴又提起本訴訟挾怨報復,其願分攤水電瓦斯費用,惟不想給付其他款項給施暴的父親,亦不願搬離家中。

 

 

  法院審酌後,認為本件父親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女兒對父親就其占有之物有所有權存在的事實並未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時,女兒應就其有正當權源等有利事實予以證明。又,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並不以同財或以家產存在為要件,僅家長與家屬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如已分家,雖然仍同住在同一屋簷下,但若沒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仍不得謂為一家。最後法官認為,本件中父親身為家長,女兒皆已成年且有正職工作,得自謀生計,縱使自幼即長住家中,父親仍得依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令女兒分家,父親主張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女兒遷出家中有理由。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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