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法──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
今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為照顧我國無自有房屋族群,將原先屬於列舉扣除額中的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同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每年的扣除額度也從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
換言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無論是採標準或列舉扣除的方式,只要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同時,同條第3項也明定了排富條款,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