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警休假上山打獵,疑被誤認為獵物擊斃
埔里警分局長壽派出所謝姓員警因身體健康因素請長假在家休養,於2月18日半夜與范姓表哥一同至南投縣國姓鄉乾溝村與大旗村猴洞坑交界的山區打獵, 謝男與范男進入山區後找尋獵物,恐因正值深夜且山區無任何照明,現場一片漆黑,兩位獵人僅能依靠頭燈指引方向,范男供稱疑因謝員頭燈燈光遭他人誤認是動物的眼睛,從而遭人開槍射擊,范男發現謝員中彈後隨即呼叫救護車,但救護人員到場時謝員已無生命跡象,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范男偵訊中供稱,當日夜晚該山區除了他們之外,還有約2名獵人也在附近狩獵,警方目前認為,范男之說詞仍需調閱山下道路監視器進一步查證,至於兩人使用的獵槍時否有合法登記也待進一步確認。
假設范男所述為真,行為人誤認目標而對錯誤目標施行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又稱為客體錯誤,客體錯誤又以目標對象與錯誤目標的法益評價是否相同,分為等價客體錯誤(甲男想殺A朋友卻殺錯人殺到B朋友)與不等價客體錯誤(甲男想殺山豬卻把B朋友誤認為山豬殺害)。
多數學說及實務上均認為等價客體錯誤因法益評價一致仍構成故意殺人罪;至於本件案例為不等價客體錯誤,既然獵人事實上誤認謝姓員警為獵物而開槍致死,獵人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至於持有獵槍合法性問題,目前我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
然而,在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判定違憲,目前正由行政院研議修正草案。
by 黃雋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