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辯稱為使老公同意離婚而帶小王回家,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成立
我國一名軍人士官於發現妻子出軌後離婚,並向妻子及小王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妻子與小王則否認偷情,並辯稱二人僅係單純同事關係,曖昧訊息及趁丈夫不在時帶小王回家等皆是為了要與丈夫離婚所演的一場戲,而丈夫也確實上當而同意離婚。妻子並主張因丈夫婚前曾與罹患性病之同性友人間曾有親密性行為,有染病風險,才刻意找小王演戲。但法院審酌後,認為縱使丈夫婚前曾有前揭親密性行為,亦已於婚前告知妻子,係經妻子同意雙方始結婚,妻子既未提出證據證明丈夫婚後仍與其同性友人有親密關係,亦未證明有何染病風險,從而不採信妻子的說法。
再者,法院認為妻子雖辯稱與小王間傳送曖昧訊息、帶小王至住處過夜等皆是為使雙方有機會離婚,但現今社會夫妻任何一方於婚姻期間,並沒有逼迫對方強制性交、強制同居的權利。若有難以同居、不堪婚姻限制的情況,妻子大可以用遷出住處、不履行同居等方式為之,並不需要以「假動作」諸如傳送曖昧訊息、帶同小王回住處過夜等欺騙丈夫同意離婚,最終判決妻子與小王侵害丈夫之配偶權,應連帶賠償丈夫25萬元。
雖然我國刑法已因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而就通姦罪除罪化,但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仍肯認侵害他人之配偶權時,受侵害之人得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多數法院仍肯認夫妻間應互負誠實之義務,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如因一方行為不誠實而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將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配偶權,故受侵害之一方可以據此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