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機構-監視錄影設備規範
近年虐童事件頻傳,於今年4月又發生台中私立幼兒園教師持剪刀恐嚇幼童、體罰事件,台中市教育局至該幼兒園調查時,該幼兒園卻稱監視錄影資料已刪除而無法提供,對於教保機構之監視錄影設備,現行相關規範如下:
托嬰中心:
1、 依法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2、 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30天
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
3、 對於攝錄影音資料應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辦法第6條規定「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
4、 為調查兒童保護案件,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
辦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法院、司法檢察機關為調查兒童保護案件所需,托嬰中心負責人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之義務。」
5、 托育照顧爭議事件,14天內兒童之照顧者得查閱事件發生期間之影音
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托嬰中心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敘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知悉之日已逾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托嬰中心不予提供。 前項查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影音為限,並由托嬰中心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陪同;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陪同查閱。查閱時,不得翻攝。 第一項申請人基於證據保全需要,得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前項之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6、 托嬰中心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名稱、廢止其設立許可
辦法第9條規定「托嬰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規定「…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7、 違反兒少法公告裁罰對象,查詢公告行為人、機構
https://crc.sfaa.gov.tw/ChildYoungLaw/Sanction
幼兒園、高中以下各級學校:
1、 鼓勵但未立法強制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2、 若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14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以下簡稱具體作法)第4點規定「…(三)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
3、 若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攝錄影音資料應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具體作法第4點規定「…(一)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4、 若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為調查幼兒園案件,幼兒園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教保服務機構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之義務。」
5、 若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幼兒園調查案件,攝錄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3年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