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大變革-微罪不得檢舉

    關係我國民眾交通安全甚鉅的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今年7月1日實行各項新修正法案,其中最引人爭議莫過於原開放民眾檢舉項目遭大幅限縮,且因檢舉通常無法特定行為人人別,亦不會記點,但由警方取締後依然會照常開罰:

1.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2.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3.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4.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臨時停車

5.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6.併排臨時停車

7.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10公尺、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除外)

8.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違規停車

 

仍有5項違規可由民眾檢舉: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3.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4.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5.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修法結果將造成許多違規項目之糾舉有賴警察執法的廣度與密度,然現今基層警員人力匱乏下,是否能確實落實也引發不少用路人熱議,未來交通狀況是否有所改變有待法規實行後的實證演練。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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