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處除三害》談宗教詐騙

  《周處除三害》是一部台灣與香港合拍的犯罪電影,劇情講述陳桂林殺害數名黑道大哥後開始亡命天涯,在通緝要犯排行榜排名第三,抽菸成癮的陳桂林經常咳嗽,因此找上黑道醫生張貴卿,張貴卿告知他患有肺癌第4期,勸他投案自首。在請示關聖帝君9個聖茭後,陳桂林決定自首,怎料赴警察局自首後警察完全沒認出來,於是陳桂林決定在過世前化身古代寓言故事除三害的周處,除掉排行在他前面的「香港仔」和消「牛頭」林祿和,以自己的方式在世界上留名。陳桂林依照線索尋找林祿和,來到了澎湖一間宗教團體「新心靈舍」。一查財發現是林祿和一手創立的宗教團體,表面上要求信徒入會前將身上所有珍貴的物品送進焚化爐斷去世間塵念,實則東西透過密道全進了林祿和的地下密室,他再把值錢的東西據為己有。

 

  諸如像「新心靈舍」這樣的宗教詐騙案件,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在台灣的各大新聞版面,也對正派經營的宗教團體帶了許多困擾,因為有些信徒就會認為已經捐了香油錢卻沒有達成向神明祈求的願望是詐騙行為,為此,我國法院也對相關案件作出不少判決來說明法律構成要件。

 

  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按基於信仰自由,人有權相信不能證明之事,相對的,傳播宗教之人固亦毋庸證明宗教教義之真實性。然宗教之社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社會觀念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社會上之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受有絕對保障。宗教信仰往往有『超經驗』或『形而上』認知,固不能以人類當下之知識與能力予以檢驗,然宗教之社會行為,所作所為仍建立在人與人之關係上,且以人類當下之概念為主要內容,自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若行為人以宗教名義傳達訊息、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務,倘若已屬宗教社會行為時,因此時並非涉及宗教教義且能夠於客觀上驗證其真偽,則該與宗教有關之訊息、物品或服務本身,即是可以被檢驗的,則法院自有介入審查之餘地。而在探究行為人所為是否構成『宗教詐欺』時,即應審查:(1)行為人所傳達的宗教相關之訊息、交付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是否是客觀不實的事實或未依約應交付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2)此不實的宗教訊息的傳達或物品、服務之交付、提供,是否造成行為人陷於錯誤而相信該不實的訊息或不正確的物品或服務;(3)相對人是否基於該錯誤而交付財物及相對人是否因交付財物造成其本身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害。」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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