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 Story Part II》利誘、威脅拷問犯人所得資訊
《Police Story Part II》是1988年出品的一部香港電影,由成龍、張曼玉、董驃等主演,為《警察故事系列》中的第二部。劇情主要講述主角陳家駒(成龍飾)原本計畫和女友阿May(張曼玉飾)出國旅遊,途中經過一間銀河購物中心,得知有匿名人士打電話警告說購物中心有炸彈,嗣後購物中心如同警告發生爆炸,所幸疏散及時而無人傷亡,銀河中心經營團隊接到炸彈犯電話,勒索現金一千萬,否則就繼續炸他們名下的其他產業。
陳家駒開始追蹤匪徒的行徑,追蹤炸彈犯途中,陳家駒得到線人的線報,得知一名叫喪輝的炸彈販,推測炸彈犯的火藥來源就是由喪輝賣出,陳家駒逮到喪輝之後,警察局派出3名女警企圖利用美色以及端上咖啡跟美食,利誘喪輝供出買家的資訊,可惜喪輝口風太緊不願意透漏,3名女警頓時風雲變色對喪輝拳打腳踢,打到喪輝跪地求饒說出炸彈客的行蹤。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
一、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二、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三、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電影為了因應劇情的開展,通常會有超越現實的橋段,實務上,女警先利誘再脅迫喪輝取供的方法已違反上述法規,原則上該自白不具證據能力,但由於要他自白的目的並非承認自己犯罪,而是供出賣家,如果警方因為該資訊找到炸彈客,可能會落入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證據能力。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