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噴辣椒水不起訴?解析傷害罪、告訴乃論與撤告法律效果|律師解析 |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於今年4月中陪同台中市議員參選人至台中逢甲夜市掃街時,突然聞到一股刺鼻的辣椒水氣味,引發該黨質疑本案屬特定政治攻擊事件,該市議員參選人隔日一早即至警方報案。事後經警方調閱多支監視器後,發現係因時任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的分局長按壓辣椒水噴瓶導致洩漏。該分局長嗣後因於調查過程中隱瞞過程,發現紙包不住火後才主動坦承而遭拔官並調任非主管職。台中地檢署近日偵查終結,認為分局長當下非執行職務,且市議員參選人已撤告,故給予不起訴處分。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故若傷害罪告訴人已撤回告訴,則檢察官即應依上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傷害罪 #告訴乃論 #撤回告訴 #不起訴處分 #辣椒水 #刑法傷害罪 #刑事訴訟法252條 #檢察官不起訴 #法律解析 #刑事案件 #台中辣椒水事件 #律師法律觀點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