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入他人住宅拍片是否合法?解析無故侵入住宅罪、告訴乃論與公訴不受理 |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探索建築物並拍攝影片上傳網路,已成為部分自媒體創作者吸引流量的方式之一。然而,此類行為若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恐已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即就一起類似案件作出判決。
據判決書記載,呂姓被告與友人經營探險頻道,明知未獲前職棒選手黃平洋之同意,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凌晨1時50分許,與同行友人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駕車搭載友人至上址,再由友人「以不明方式侵入本案房屋」。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然而,士林地院審理後,卻作成「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法院指出,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換言之,必須由被害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或合法占有者)向偵查機關表明「欲追訴犯罪」之意,檢察官始得進行追訴,法院亦始得為實體判決。
本案被害人黃平洋雖於案發後之114年5月23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報案,並製作談話筆錄,表示其所有房屋遭人侵入,但始終未明確表達欲追訴犯罪之意,亦即未提出「告訴」。嗣後於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亦未補行提出告訴。在此情況下,法院認本案訴訟條件欠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
最後仍提醒從事廢墟探險、空屋拍攝等活動之民眾,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以免誤蹈法網,惹上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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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