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父2》解析不自證己罪原則|緘默權、拒絕證言權與刑事訴訟法一次看懂 |大安區律師事務所
《教父續集》的劇情採雙線鋪陳,以知名男星艾爾·帕西諾所飾演的第二代黑幫教父麥可的故事為主線,穿插著過去勞勃·狄尼洛所飾演的年輕第一代黑幫教父維托的故事。藉兩代教父對於家庭、朋友、事業、價值觀等方面的性格與處置不同,襯托維托誤入江湖的無心插柳,麥可陷入黑社會泥淖的身不由己。
其中有段劇情描述麥克在華府的國會聽証會上,一群包括派特·葛瑞在內的聯邦參議員們,正主導對於柯里昂黑幫家族的調查。
當麥可出席聽証會時,念出一份聲明,宣稱他曾參與美國陸戰隊,並在二次大戰中立下戰功,是正直愛國的美國公民,也沒有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不自証己罪」權力,來迴避參議員對他的質問,麥可並要求要有証人指控他的犯罪,否則就要為他平反。
我國憲法並未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般明文規定「不自證己罪」,但此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肯認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具體內涵,體現於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首先,被告之緘默權,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其次,證人之拒絕證言權,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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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