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究竟是在研究「抽象規則」,還是在追求「個案正義」?從司法爭議反思台灣法學的困境
我最近讀了一篇行政法論文,通篇都是概念、體系與價值。學者們汲汲營營於建構一套概念體系,並用了全力去分析每個行政行為的性質。但我看不到有人去認真思考或研究任何個案中行政判斷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過去台灣所謂的法院案例研究也是如此,沒有人關心個別案子中的判決是否合理,大家只在乎能不能從個案中萃取出一般法律原則。
這種思維或訓練恕我無法苟同。我認為法律的本質在追求公平正義,一個犧牲了個案當事人權利的行政決定或法院判決,就算他可以提供多麼有價值的抽象理論,對人民來說都是沒有意義的。
而且純就研究方法論來看,台灣受到德國影響的法學也有很大的缺陷。打個比喻,台灣的法學類似理學院,學者們試圖找出法律概念世界的抽象規則。但現實中,法律透過判決、行政決定等,在人類社會中判演的是工程學者角色。更糟糕的是,就算理論物理學都需要實驗物理學來支撐,但台灣傳統法學因為忽視現實,所以失去了大量現實數據或事實的支持,說不好聽,不僅不能稱為現代學問,可能只能稱之為玄學。而美國法律自始就堅持數據與事實支撐,再輔以類似醫學臨床的工程思維,使得美國法律既可以滿足個案正義,又因為保留大量事實與數據,就算在抽象論理上也遠勝德台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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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所長 侯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