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情四兄弟》如何區分「品格證人」與「不在場證人」?
1960年代紐約地獄廚房,四名少年洛倫佐、麥可、湯米與約翰因惡作劇致人重傷,被判送往「威爾金森少年感化院」服刑。在院內,四人長期遭受以努諾(Nuno)為首之管理員集體性侵與暴力凌虐。成年後,湯米與約翰在餐廳偶遇努諾,憤而將其槍殺。麥可時任助理檢察官,洛倫佐為記者,為拯救摯友,二人策劃說服當年善待他們的神父鮑比(Father Bobby)於法庭上謊稱案發時四人與其一同用餐,提供不在場證明;同時,另有一名感化院管理員——查理(Charlie)——以「品格證人」身分出庭,為被告之品行作證。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5條(a)項規定,在被告主動開啟品格之門後,證人得以「意見證詞」(opinion)或「名聲證詞」(reputation)之方式為之。
意見證詞:證人基於其與被告長期相處之親身觀察,陳述其個人對被告品格特質之判斷。例如查理可證稱:「我與這些孩子相處多年,我認為他們本性善良,並非暴力之徒。」
名聲證詞:證人陳述被告於其生活社區或特定群體中之普遍名聲。例如查理可證稱:「在我的印象中,這些孩子在社區裡名聲並不差。」
查理以管理員身分作證,其證詞性質上屬於「意見證詞」,因其具有長時間近距離觀察被告之機會,鮑比神父則屬「不在場證明證人」,二者法律功能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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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黃雋捷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