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反思:緊急命令之必要

境外移入的新冠肺炎確診案例日漸增加,行政院拍板禁止大學以下師生禁止出國,隨即引发無法源依據的爭議,因此有立委建議中央應頒布緊急命令,但總統府方表示,目前府方採取的措施皆有法律依據,無須頒布緊急命令。
 
但拘束醫護、大學以下師生出國等措施,絕對有侵害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權,但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故若要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所謂的緊急命令,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发布緊急命令。但必須在发布後的10天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釋字第543號解釋,明白指出「緊急命令是當國家不能依現有法治,也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的緊急情況下,所发布的不得已措施」,並限縮「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发生的緊急事故,暫時替代、變更法律效力」,強調的是非常緊迫、無其他替代方案時的最後手段,不得恣意使用而使總統權力淩駕於憲法之上。
 
觀察上次緊急命令之发布,是21年前的921大地震。時任總統的李登輝先生,在地震後4天的9月25日发布12條緊急命令,效期為期半年。921大地震無論是災害的強度、瞬間破壞的程度都對台灣社會造成極大的困境。李總統為了維持社會安定,於緊急命令中特地規定刑罰而跳脫法律之約束,但在如此之環境下之緊急命令,於事後之追認中仍遭質疑踰越權限。雖今政府防疫政策執行成效頗佳,民意支持度也屢創新高,在民氣可用、防疫至上的氛圍,若執政黨與總統真的推行緊急命令,事後追認有相當高機率可以成功。但其對憲法權力分立體系的侵害不能輕易帶過。
 
「不是為了超前部署來发布緊急命令,」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萬一发生國際經濟情勢,是我們現在這樣不足以應付的,這是一種;另外,緊急疫情突然比我們能夠掌控的,還失控到某一個程度。」在執政黨的保證下,希望不用侵害人民權利,又可以完善保障國人之健康權利,為世界防疫作為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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