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盜版知名桌遊UNO 光南不知情成功脫身
連鎖批发商光南2012年起販售知名紙牌桌遊UNO,到了2017年間,UNO原廠美藝玩具子公司美泰兒的業務主任到光南購物,赫見架上陳列的是竟是盜版UNO,依違反商標法報案,查扣仿冒品及進貨明細,光南陳姓採購經理稱不知貨品為假貨,且供貨商上昇公司提供切結書保證合法販售,供詞獲得智慧財產法院採信,日前維持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美商美藝玩具2009年6月1日獲得我國智慧財產局公告取得UNO商標權,期限到2019年5月31日止,沒想到旗下員工2017年8月間到光南購物時,驚見架上賣的是盜版貨,同年12月再去購買,发現改賣UNG的仿品,立刻通報公司並提出告訴。
進銷貨表單顯示,光南從2012年9月到2017年11月,以單價24元及72元向上昇購入仿品UNO7萬8405盒及UNG883盒,總價194萬5296元,分別以40元及90元定價放在全國各光南陳列販售,檢方認定負責採購的陳男違反商標法,提起公訴。
合議庭調查,光南與上昇公司合作10幾年,進貨前都會詢問是否為盜版,上昇有提供上遊供貨商旺比公司的切結書給光南看,寫明「若有任何問題,願意付一切責任,以示負責」,擔保該批UNO沒有版權問題,而光南鋪貨的國際知名商品,如:迪士尼、三麗鷗,陳男均會向供應商索取授權證明,可見得陳不知道買到假貨的辯詞可信。
合議庭发現,光南除了以單價24元向上昇進貨,2015年到2017年間,也以單價23元向另一間廠商昇洋進貨,兩間公司報價成本差不多,無從認定陳男因市場價格差異甚大,而向上昇購入仿品。合議庭指出,無從認定陳男主觀有「明知」侵害他人商標權而仍販賣商品,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無罪推定」法則,維持無罪確定。
首先需要正名的是,本件的被告是光南大批发(光南大批发的公司名稱為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南)的陳姓採購經理,所以新聞標題寫「光南成功脫身」就本件而言並非十分精確。
本件涉及的法條是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白話的說,就是行為人明知他人的商品違反商標法,仍然販賣或意圖販賣該違反商標法之商品。本件光南販售的「UNO」跟「UNG」是從上昇文具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採購,而上昇公司的「UNO」跟「UNG」侵害美藝玩具公司的商標,故檢方認為負責採購的陳姓採購經理違反商標法而將其起訴。
由商標法第97條文義可知,本罪需要行為人「明知」才會構成。問題是「明知」是一個主觀、內心的認知,只有行為人自己知道其是否為「明知」。所以法院在判斷的時候,只能審酌客觀上的證據、綜合推斷行為人是否是「明知」。而本案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新聞提到的智慧財產法院是第二審)以下列理由認為陳姓採購經理不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罪:
1. 光南與上昇公司合作已久,上昇公司保證商品合法,並且出具上昇公司之上遊廠商旺比公司出具之切結書。陳姓採購經理可以合理信賴上昇公司的保證。
2. 光南向上昇公司採購的「UNO」與向另外一間廠商昇洋文具公司採購的「UNO」價差僅1元,不能以價格推論陳姓採購經理明知上昇公司的產品違反商標法。
3. 光南採購其他產品時,會要求供貨廠商出具授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