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坐牢!丁小芹賣假名牌包 判刑2年半定讞
藝人丁小芹被控販賣假名牌包又不出貨,被消費者一狀告上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合併判刑2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丁小芹確定要入獄。
丁小芹從2015年8月起,在旋轉拍賣、蝦皮拍賣販賣多款名牌手提包、鞋子,以及衣服、導入儀、化妝箱、修容盤等商品,事後陸續被被12名買家聯合控訴賣假貨和不出貨。
丁小芹在名牌精品商品訊息還打出「9成新、保卡、保證書、紙袋全齊」等訊息,有3名買家分別以7500元至4萬元金額購買後,懷疑是假貨,自行送原廠鑑定,確認是仿冒品,要求丁小芹退款;另有9名買家花了800多元到3萬多元購買全新的化妝品、衣服等物品後,卻收到的已使用過的二手貨,甚至匯款卻沒收到商品。
一審時,丁小芹辯稱拍賣帳號借給友人「Natasha」使用,不清楚買賣情形,被法官痛批價值觀嚴重偏差,依加重詐欺罪重判3年6個月,二審時才坦言「非常懊悔,知道錯了」等語。訴訟期間,她除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能減輕罪刑
新聞中丁小芹被指控販賣假的名牌包,販賣假名牌包的法律責任,除了一般人直覺會想到的「詐欺罪」之外,另外一個比較容易被忽略的規定是「商標法」。
為什麼賣假名牌包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呢?這是因為通常假名牌包上會印有商標權人的商標圖樣,這樣才能偽裝成真的名牌包來欺騙消費者,所以就會有仿冒商標的問題。以本件為例,依照法院判決,丁小芹販賣假名牌包侵害了包含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的CHANEL商標、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FENDI商標等。所以丁小芹除了構成刑法詐欺罪外,也違反了商標法。
我國商標法第95、97條分別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可知,違反商標法是有刑事責任的。
本件法院認為丁小芹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不過因為其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屬於想像競合。依照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故僅從重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by 莊景智 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經歷: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 衛生福利部專利連結研究計畫 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