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蘇偉碩醫師之論戰:觀察言論自由界線

醫師蘇偉碩近期頻發表萊克多巴胺恐危害健康等言論,被衛福部認定為不實謠言,並向警方告發。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於12月17日表示,言論自由不等於散布謠言的自由,民間反瘦肉精美豬聯盟成員、醫師蘇偉碩近日頻在網路發布有關萊克多巴胺的影響等訊息,並因此被衛福部認定為不實謠言,而向警方告發。
 
李孟諺亦強調,含萊劑美牛已在台灣市場流通多年,過度強調萊克多巴胺之毒性,將造成既有台灣牛肉業者之重大損失,亦會造成未來台灣民眾食用豬肉上之恐慌與不信任,故衛福部將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對蘇醫師進行司法程序上之告發和調查。
 
衛福部依違反《食安法》告發。面對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不斷追問是誰提告的,衛福部長陳時中於12月21日說出「應該是我」,說法模稜兩可引來批評,今他再被問到此事,坦承是他簽准提告,與行政院長蘇貞昌無關。若蘇醫師願意針對萊克多巴胺之言論撤回或是修正,陳時中願意對其撤告;但據多名法界人士表示,食藥署告發蘇偉碩之法源依據-食安法第46-1條,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故陳時中其實無法撤告,檢調單位受理後除可逕行調查、起訴外,法院亦可審判。
 
有關言論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作出第404號解釋: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若欲尋找支持食安法第46-1條之合憲性理由,應可從本解釋文著手,惟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與言論自由之權衡上,若言論自由之基礎有所本之情形,仍應對其不予開罰而保障言論自由;故本件蘇醫師若對萊克多巴胺毒性研究之資料為真,衛福部不應逕行告發而戕害我國言論自由之價值。
 
 
 

by 李振寧 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學士 / 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碩士
經歷:台灣大學法學評論學生編輯 / 慶辰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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