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巾之亂

據報導所載,某連鎖健身房原本在11月2日,宣布取消免費提供毛巾服務,並提供30天無條件解約,但引發許多會員怒吼與投訴,而該健身房在11月10日正式宣布,將從11月13日起,原有提供毛巾服務之分店,將會恢復毛巾服務,而若是這段時間內解約的會員,也可以取消解約,恢復會籍。本次「毛巾之亂」,總算告一段落。
 
提供毛巾是否為該健身房應履行之義務?若消費者與該健身房間契約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時,該健身房理所當然的有提供毛巾之義務。
 
難道,消費者與該健身房間契約未明文約定就無法請求履行相關義務嗎?
參考行政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公告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條「業者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業者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因此,當業者以毛巾的提供作為宣傳或招攬消費者之廣告時,例如:業務員向消費者說明健身房會提供毛巾、瑜珈墊等相關器材或物品,或是業者於網站上記載提供毛巾之會館等情形,毛巾的提供確實會被認定為契約內容,該健身房就必須依約提供毛巾服務,若有片面不履約之情況時,將涉及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一般來說,消費者對比企業經營者而言,磋商能力、經濟能力較為弱勢,法規上理應對消費者提供較高的保護,但一開始,消保會與公平會間互踢皮球卸責。不過,可能是因為該健身房的會員多有地方民代、政府機關人員或法界人士等具有相當法學常識之人,再加上消費者解約人數眾多,始得以讓該健身房「改邪歸正」。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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