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罪者

這個月介紹的電影是上個月提到的影集「噬罪者」的後續,上個月提到整部影集是從主角王翔因殺人罪入獄,之後假釋出獄開始。然而隨著影集的推移,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原來王翔並沒有殺人,真正的殺人兇手是王翔的弟弟王傑,王翔只是替弟弟頂罪而入獄。
 
「替人頂罪」是新聞媒體上常聽到的用語,常見的情況如酒駕肇事的肇事者為了避免酒駕被发現,而要求同車的親友為其頂替、假裝是開車之人。法律上替人頂罪是有刑事責任的,因為頂罪這個行為妨害了司法權的行使,也讓真正的嫌犯得以毋庸為其行為負責。具體的條文是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而刑法第164條第1項(也就是條文中所稱的前項)則是藏匿人犯的規定則為:「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條文的下一條是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從條文體系可知,藏匿人犯跟湮滅或藏匿證據在概念上是相似的,都是妨害司法權的行使。
 
因為很多時候,一個人願意替另一個人頂罪,都是因為雙方有一定親屬關係,礙於親情壓力而為其頂替。刑法的設計也是有考量人性的,刑法第167條就特別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給予有一定親屬關係而頂替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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