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轉職
農曆新年剛過,也進入「年後轉職」的大航海時代,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對於勞工離職有無相關規範?如果違反法律效果為何呢?
大多數雇傭關係為不定期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賦予勞工提前預告離職之義務,並依勞工工作期間不同而有不同之預告期,例如: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縱使勞工離職時未留有預告期間即行離職,該終止僱傭關係之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只是雇主得因勞工違反預告期之規定而受有所害者,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雇主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勞工請求應預告而未預告所產生之損害。
因此,雖然勞基法本身對於勞工未留有預告期間即行離職未明定法律效果,且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離職通知仍有效,但須注意雇主可能因此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