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起,10年內酒駕第3次以上,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鑑於酒駕肇事事故始終屢見不鮮,政府已於今年1月間修正(並已生效)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將該條第1項酒駕刑責由原規定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且同條第2項,酒駕致人於死者,除原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也新增「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除原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也新增「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同時並將同條第3項「於5年內再犯」之累犯加重刑責規定,延長為「於10年內再犯」加重刑責,並同步新增致人於死者,「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此外,政府更同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之1條規定,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於5年內再犯」之累犯加重處罰規定,亦延長為「於10年內再犯」加重處罰,且酒駕第3次以上者,加重處罰手段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之規定;而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汽機車牌照期間自「3個月」延長為「2年」;滿18歲、未滿70歲之同車乘客罰鍰由「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提高至「6,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並新增駕駛人酒駕者,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且增列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初犯亦可沒入車輛之規定。
 
又,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之1條增列酒駕經吊銷駕駛執照而可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者,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之規定,且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罰鍰由「6,000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並增訂雖有申請登記卻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今年3月31日起施行,然而酒駕肇事事件層出不窮,政府過去雖也曾一再修法提高酒駕刑罰及處罰措施,但迄今成效似乎有限,於民氣可用下,現又將採取公布個資手段以嚇阻犯罪,如此「治亂世用重典」是否即能有效防範酒駕事故一再上演,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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