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國於110年12月1日制定公布跟蹤騷擾防制法,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再者,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上述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的行為,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亦為跟蹤騷擾行為。
 
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5條規定,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跟蹤騷擾行為人,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同法第19條並規定,違反法院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為告訴乃論之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並規定,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或違反法院保護令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