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二代積欠債務,醫生父親代繳後追討溢還金額

  新北市有位醫生的兒子因為沈溺線上遊戲,自2020年起2年內陸續向遊戲中網友借款約544萬元,雙方並簽下約750萬元的借貸契約與本票。嗣後醫生的兒子因無力支付大筆債務,網友便找上父親開設的診所大鬧一番,醫生父親前後總共替兒子償還了約768萬元。事後醫生兒子向新北地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實際上只借了544萬元,網友應就其餘218萬元部分返還不當得利。業經新北地院審理後,法院認為醫生兒子與網友間雖然消費借貸關係明確,但雙方間只有就544萬元部分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又醫生兒子已向其他法院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勝訴,故認定網友受領218萬元部分無法律關係存在,應償還醫生兒子218萬元。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而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也就是契約的成立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必要要件,雙方間除了有成立借貸的合意外,也須實際交付標的物(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才會成立有效的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如果雙方間對於是否已交付標的物的事實有所爭執,依照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借錢予他人時應保留清楚載明時間、金額、對象的借款相關書面文件,如日後須起訴追討時,才能提出較有機會說服法院的證據。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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